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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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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駕車未使用手機通話,僅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是否觸法?警方取締原則?

民眾駕車未使用手機通話,僅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是否觸法?警方取締原則?
  • 發布日期
    100/07/20
  • 發布單位
    臺東分局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另「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撥接或通話:指有撥號、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等使用狀態者。」另同條第3條規定: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二)按交通部95年3月7日交路字第095023388號函釋規定,民眾駕車使用手機操作「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型態,應屬前揭辦法所稱「數據通訊使用狀態」之行為範圍,已違反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另為避免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影響行車安全,本署已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宣導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勿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收發及閱讀簡訊),以維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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