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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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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有關公務人員年度應給休假日數與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額度為何?

人事類-有關公務人員年度應給休假日數與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額度為何?
  • 發布日期
    100/07/20
  • 發布單位
    臺東分局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休假7日;服務滿3年者,第4年起,每年應給休假14日;滿6年者,第7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1日;滿9年者,第10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8日;滿14年者,第15年起,每年應給休假30日。
二、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初任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例如某甲於98年9月1日初任公務人員,次(99)年應給休假日數為 2.5日(7日【滿1年應給休假日數】×4/12【在職月數比例】)。
三、又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公務人員強制休假(14日以內)補助費,每人全年最高補助總額為新臺幣16,000元;未具休假14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1,143元計算。例如某乙全年休假日數為8日,當年得請領休假補助費為新臺幣1,143元×8日=9,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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