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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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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聚集立法院前靜坐並發表演說,當警方前往取締時,帶頭的領導人表示,他們是不滿最近屋價連續上漲,所以來向立委諸公們陳情。請問是合法的陳情、請願,亦或是非法的集會遊行?

群眾聚集立法院前靜坐並發表演說,當警方前往取締時,帶頭的領導人表示,他們是不滿最近屋價連續上漲,所以來向立委諸公們陳情。請問是合法的陳情、請願,亦或是非法的集會遊行?
  • 發布日期
    100/07/20
  • 發布單位
    臺東分局
(一)群眾活動的類型、法令依據:
1、集會遊行:
集會遊行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集會遊行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警政署函示定義:集會、遊行均有一定之目的,而遊行則除在各種公共場所外,尚須有集體行進之行為,及以集體行動顯現其目的之意思。
2、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169條: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3、請願:
請願事由─請願法第2條: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不得請願之情形─請願法第4條: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請願人數之限制─請願法第6條: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二)隨著國內政治民主化,基本人權、自由權與平等權受到重視與維護,從實務觀點分析各類群眾活動(陳請、請願、集會遊行)應注意下列的法律依循:
1、受國家法律保障之合法活動。
2、法律並未否定集體陳請、請願行為。
3、集會遊行屬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執法應審慎考量比例原則。
(三)綜上所述,多數人至立法院陳情或請願「高房價」的不合理,雖未申請集會、遊行核准,仍是受國家法律(行政程序法、請願法)保障之活動範疇,惟應備妥陳情書(或請願書),向行政機關(或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主管行政機關)陳情(或請願),惟應特別注意其限制事項,若超越該二法規定而不受約束,警方仍必須依集會遊行法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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