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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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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勤區訪查的意義為何?

警勤區訪查的意義為何?
  • 發布日期
    108/09/1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依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有關之處所實施之。」闡明警勤區訪查之訪查對象。
二、過去,警察機關戶口查察工作,概循戶籍登記資料以實施分類查察,查察之對象係以警勤區內設有戶籍之人口為主,隨著社會生活狀態之演變,社會生活方式日趨複雜,此類查察方式,無法充分發揮查察之功能,亦為不爭之事實,其主要原因在於警勤區員警對於生活在警勤區內卻未設有戶籍登記之人口,因查察制度設計之關係,無法落實掌握,以致於勤務功能無法發揮。因此,本辦法重新思考並定義警勤區訪查之訪查對象,改以「處所」及「戶別」為訪查之主體架構,而戶籍資料僅係為便利員警訪查時之參考,如此一來,警勤區員警對於警勤區內之各類處所、戶別實施地毯式之訪查,而活動於其中之人、事、物等,自然而然係其訪查之重點,對於警勤區內狀況之掌握,相較於過去,較能發揮勤區查察勤務應有之功能。
三、警勤區訪查的「訪」字代表「訪問」、「告知」、「詢問」、「指導」與「協助」等意思,其目的係以為民服務為主。
四、警勤區員警透過訪查之行政指導功能,詢問、提醒或促請民眾注意其本身家戶生活安全各類事項,並提供必要之服務,此與「社區警政」之警政哲學思潮頗為契合。又警勤區訪查的「查」字代表「查察」、「調查」及「檢查」等意思,其主要目的則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達成犯罪預防的目的。
五、警勤區員警為執行勤區查察勤務,透過警勤區訪查方式來達成,同時具備了行政指導與行政調查的性質,因此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爰本辦法第4條規定:「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1)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2)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3)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4)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特別揭櫫警勤區訪查應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其行為亦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禁止手段與目的之不當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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