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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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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查處案件之當事人,是否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向機關申請提供複印案件全部卷宗?

有關行政查處案件之當事人,是否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向機關申請提供複印案件全部卷宗?
  • 發布日期
    108/09/11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查行政查處案件之卷宗資料,係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參照),核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範之客體,自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於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爰此,行政查處案件之當事人,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向機關申請提供複印案件卷宗,但若民眾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屬上述第(二)點所列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或提供,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至是否有應限制公開不予提供之資訊,則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之機關就具體個案本諸權責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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