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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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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後騎乘腳踏車於道路上行駛,是否要處罰?

飲酒後騎乘腳踏車於道路上行駛,是否要處罰?
  • 發布日期
    108/09/1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駕駛人飲酒後以人力腳踏方式行進,比照慢車之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第3項:「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二、駕駛人飲酒後以電動輔助方式行進,符合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者,一樣會被移送法辦。
三、綜上,飲酒超過規定標準騎乘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之違規行為,請民眾有所自覺,認知酒駕的嚴重性,共同建立「酒駕零容忍」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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