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
列印

警察執行勤務時,未攔查違規之人車,僅以隨身攜帶之照(攝)相機或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拍攝「騎乘機車後載之人未戴安全帽」之違規照片,再以郵寄方式「逕行舉發」,其是否適法?

警察執行勤務時,未攔查違規之人車,僅以隨身攜帶之照(攝)相機或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拍攝「騎乘機車後載之人未戴安全帽」之違規照片,再以郵寄方式「逕行舉發」,其是否適法?
  • 發布日期
    100/07/2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1項「逕行舉發」之要件有7款,其中第7款是以「科學儀器取證證明違規行為」;又根據第7款再另行於第2項(意旨屬科學儀器但非固定式)11款有「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違規規定。
二、 如單以員警隨身攜帶之科學儀器「照、攝相機」拍攝之照片,以「逕行舉發方式」舉發能夠成立,反觀之,則本舉發單因當事人並未「停車受檢」,理應再加上第60條「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逃逸受檢」之處罰規定,才符合本舉發單之適法性。
三、 綜觀本條例舉發違規是以「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為前提,當事人之違規事項屬第2項第11款,然警察未依照第1項之前提規定,遽以「逕行舉發」舉發當事人之違規,觀其現場照片並無「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時為之」理由,如准事由之情節,則警察舉發交違規僅依監視錄影機所錄製之影像舉發違規者即可,毋須於各路口執勤,此舉發單之「舉發理由」與本條例「逕行舉發」要件不符,故警察舉發當事人之違規行為不適法。
  • 瀏覽人次:2338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