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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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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當場攔停舉發超速違規,未於前方設置告示牌是否違法?

員警當場攔停舉發超速違規,未於前方設置告示牌是否違法?
  • 發布日期
    100/07/2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3項。
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得逕行舉發;對於汽車駕駛人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者,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100公尺前,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須至少於300公尺前,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二、準此,若員警以非固定式測速器攔停舉發交通違規,前方未設置告示牌,所舉發違規單自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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