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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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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懸掛號牌廣告車輛占用道路,應如何查處?

無懸掛號牌廣告車輛占用道路,應如何查處?
  • 發布日期
    100/07/20
  • 發布單位
    成功分局
一、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二、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1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
三、故有關無懸掛號牌廣告車輛占用道路,若符合上開規定之廢棄車輛,當可依具體個案事實,援依上揭規定查處;另停放道路之無懸掛號牌車輛尚未符合廢棄車輛要件,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查處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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