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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01年4月23日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更新日期 101/08/30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隊
*點閱率: 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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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5頁,共7頁)
三、分局流程:無。
四、使用表單:無。
五、注意事項:
(一)操作酒精測定器應注意事項:
1.出勤前應先檢查日期、時間是否正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標章」是否逾期、污損及「檢驗合格證書」(影本)是否隨機攜帶。
2.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經執勤員警依本作業程序完成檢測後,不論有無超過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酒精濃度測定值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現場帶班人員應指揮停止使用該酒精檢測器,改用其他酒精檢測器進行檢測,必要時,應檢附原異常之紀錄。
3.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並全程錄音(影)。但於現場顯然無法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檢測,如受測者拒絕,應予勸告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罰。而除有法律規定之依據或其有客觀事實足以顯示其有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情節外,不得任意將受測者強制帶離。
4.酒精測定器每年須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1次,或使用1,000次後必須送廠商校正及檢定,以符施檢規範之規定。
(二)移送法辦應注意事項:
1.依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定觀察紀錄表」應據實填寫附卷。
2.對已達移送標準事證明確,顯不能安全駕駛者,輔以錄音、錄影(照相)方式存證,連同調查筆錄、呼氣或血液酒精濃度檢測數值資料,併案移送。
3.調查違法事證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佐以犯罪嫌疑人(駕駛人)精神狀態(如胡言亂語、意識不清、不能走直線)等行為,記載於筆錄,以強化證據力,提供辦案參考。
4.調查詢問,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B、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C、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D、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5.完成詢問後,將犯罪嫌疑人連同筆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影本)、酒精測定紀錄單2份(影本)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定觀察紀錄表依刑案程序移送該分局偵查隊處理。
(三)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檢測或肇事無法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者,應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四)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應補充相關證據足可證明其有駕駛行為,始得依法舉發;如駕駛人係因發覺警察執行稽查勤務,始行駛至路邊休息,仍應依規定實施檢測。
(五)執勤技巧:
1.出勤前應落實勤前教育,帶班幹部應明確任務分工,並確實檢查應勤裝備、停車受檢警
(續)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6頁,共7頁)
示燈及酒測器是否正常運作。
2.攜帶足夠之安全器材(如交通錐、警示燈、指示牌、刺胎器等),並擺放於明顯、容易辨識之位置,確實開啟車輛警示燈,並依規定擺放停車受檢指示牌(警示燈)、交通錐等設備,使駕駛人能提前發現攔檢點,並依序停車受檢。
3.執勤人員路檢盤查駕駛人時,應離開車道至安全處所,並以警車在後戒護,以達到安全維護措施。
4.路檢盤查勤務,應有敵情觀念,擔任警戒人員,應提高警覺,防範駕駛人無預警襲擊,攔檢時發現車速過快車輛,特別注意人身安全,保持安全反應距離,遇攔檢不停車輛應迅速閃避,不可強行攔阻,以維自身安全。
5.對於單純交通違規攔檢不停之車輛,應依規定逕行舉發或記錄其車號與時、地及其他資料,通知前方崗哨攔車處理,除有乘載重要案犯或顯有犯罪嫌疑,或為贓車者外,不可尾追,以免駕駛人驚慌失控,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
6.攔下受檢車輛,應讓受檢車輛靠路邊停放,避免他車追撞,造成傷亡,或避免突然於高速行駛中攔車,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交通壅塞。
7.執勤人員攔檢車輛時,以觀察駕駛人外貌辨明有無飲酒徵兆為主,不得將頭探入車窗內,以避免危害自身安全。
8.執行取締酒駕勤務遇夜間、陰雨、起霧等天候不佳或視線不良時,需有更充足的夜間照明、導引及反光設備,避免民眾無法明確目視員警攔停手勢,致接近路檢點時才緊急煞車致生危險。
9.善用執法裝備器材,對於錄影、錄音等應勤裝備應確實攜帶,並注意執勤態度,遇有酒醉藉故滋事之駕駛人,應注意使用錄影器材全程蒐證,以確保同仁及民眾應有權益。
10.常訓課程應落實實施,教導員警酒駕路檢盤查要領,並模擬取締酒後駕車可能發生之危害狀況與危機處理應注意事項,內容包含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取締酒後駕車程序與執勤技巧等,使每位執勤員警熟稔相關法令與標準作業程序。
11.酒醉者常有失控及具攻擊性之行為,處理時應小心應對,對酒後駕車當事人依法有執行逮捕、管束或強制到場之必要時,應加強注意戒護,防止脫逃、自殺或其他意外事端,並注意自身安全,避免遭受傷害;當事人如有傷痕或生命危險時,應注意蒐證,避免日後糾紛。
12.對於依法應予逮捕而抗拒逮捕或逃逸者,得使用強制力及依法使用警械,但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六)駕駛人拒絕停車受檢,意圖衝撞路檢點及執勤員警時應注意事項:
1.勤前教育時應明確分配各路檢人員任務(包含指揮管制、檢查、警戒、蒐證等)及其站立位置。
2.攔檢車輛之執勤地點,應選擇空曠且明亮位置,並注意周邊安全係數,避免發生危害。
3.到達稽查點,帶班人員應考量執勤地點之道路狀況,妥適安排現場巡邏車及警示設施之(續)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7頁,共7頁)
擺放位置,並開啟警示燈及依序擺放電子告示牌、交通錐或預防衝撞設施(如刺胎器)等,擺放時應面向車流,注意往來行車狀況,以確保自身安全。
4.攔檢點警示燈及路檢告示牌至巡邏車擺設距離,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擺放要明顯且齊全,員警應注意自身及民眾站立之相關位置,並立於安全警戒區內,以利即時反應、迴避任何突發危險狀況。
5.路檢時員警應提高警覺,注意被攔檢車輛動態,並隨時準備閃避,勿以身體擋車強行攔停,且每一次攔檢以一部車輛為原則,以避免發生意外波及其他路人。
6.攔檢指揮管制手勢要明確,對於行車不穩、顯有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果斷地以手勢配合警笛聲指揮並攔停檢查。
7.使用錄影(音)設備蒐證,並以優勢警力控制現場,維護駕駛人安全及公路行車秩序。
(七)如屬非專責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得不受前揭專屬於固定地點執勤所需之各項裝備器材等規範限制,惟仍應提高警覺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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