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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事故現場處理結束後,肇事車輛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 100/12/12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隊
*點閱率: 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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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事故車輛,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處理,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故有關交通事故車輛,應由警察或檢察官視該車有否再行檢驗、鑑定或查證之必要,由檢察官扣押或由處理機關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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