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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農民使用之農地搬運車可否行駛道路?有無限制?
*發布日期 100/12/12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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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用搬運車如係符合「臺灣省農耕機管理辦法」所規範者,應依規定申請發給號牌及使用證,於行駛市區及公路時,則應按上揭辦法第九條規定遵守有關交通法令。至於未符合該辦法之規定者,查依交通部路政司62年6月28日路臺字第37938號函規定係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至於「動力機械」之界說範鑄,依前函解釋,所謂動力機械係指不依軌道路電力架線且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因其構造特殊,且無特定規格,又其速度緩慢故不列入汽車範圍,通常所稱動力機械大致可分為各項:…三、未能符合「臺灣省農耕機管理辦法」規定發給「農耕機號牌」、「動力耕耘機使用證」之農業機械。復依據交通部路政司函復: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動力機械行駛道路時,應在核發通行證上書明行駛車道及速率之限制』,惟各省市道路交通狀況不一,是否應限制行駛慢車道,宜由當地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路況,於核發通行證時加以限制,俾收因地制宜之效。(參照交通部路政司78年5月15日路臺監字第06605號函)惟仍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之限制。
次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2月31日(90)農中字第901077166號修正之農業機械使用證申請及發證須知第3、4、5條之規定,農地搬運車(以合於農委會規定之規格範圍者為限)應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機號牌」、「農機使用證」,至於於行駛道路時,則應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4輪以上之車輛,自應受相關交通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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