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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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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業者散布、販賣、公然陳列猥褻資訊或物品,是否成立刑法第235條之罪嫌?
  • 發布日期
    109/03/12
  •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 點閱率
    3188
(一)關於業者散布、販賣、公然陳列猥褻資訊或物品,是否成立 刑法第235條之罪責,依大法官第617號解釋: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歸類為硬蕊資訊),ㄧ概禁止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另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ㄧ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或稱軟蕊)猥褻資訊,若已採取適當安全隔離措施,如附加封套、警語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即可免除刑責。
(二)如警察機關遇民眾檢舉、告訴、告發或有相當事證顯示足以懷疑出版品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性變態內容,基於偵查犯罪之必要,得請書商配合拆封或若書商不願配合拆封時亦得逕行拆封,以供查驗。惟拆封查驗時,自應遵守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以兼顧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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