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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隊常用作業程序
民眾撿到拾得物該如何處理?
更新日期
111/11/30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一、應判別是否屬於拾得物,如係占有人管領力一時不能實行、無主物、盜贓物、法令所禁止之不融通物及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之物不屬於拾得物,應從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確認為拾得物後,與拾得人或第一次招領人(參照民法第八百零四條第一項)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拾得物;遇有拾得人無法配合辦理時,仍應先行受理再依程序處理。
三、拾得物財產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依其實體外觀所示之客觀價值及社會通念為斷,不具財產價值而僅具情感價值或經濟價值無法估算者,不在此限):
1、詢問拾得人是否已自行通知遺失人,如已自行通知,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自行等候遺失人向其認領。
2、拾得人於一般公共或公眾場所拾得,應先告知拾得人應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處理(即就近或原地送交公共【眾】場所管理或負責人招領,毋庸另行送交警察機關招領);考量拾得物客觀價值輕微,此等作法對拾得人較為便捷,亦有利遺失人就近返回原地尋找遺失物,並可節省後續龐大招領成本。
3、如拾得人堅持送交(視同不能送交公共(眾)場所管理或負責人招領),本於為民服務精神,依民法委任或無因管理規定代為保管一個月,並請拾得人簽具代保管財產價值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拾得物收據二聯單,第一聯交拾得人收執,期間內各警察機關可設置專用簿冊或空間,以利管理並防衍生弊端。
4、拾得物財產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者,當場填製或以電腦列印拾得物收據聯一式二聯,詳予登載拾得人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特徵等,並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付拾得人執憑,請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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