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臺東縣警察局

:::
列印

交通違規舉發

 

受理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聲明

壹、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

1.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編號 法條 內容
1 30.1.2 汽車裝載時,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6/30起)
2 30.1.7 汽車裝載時,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6/30起)
3 30-1.1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6/30起)
4 31.6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6/30起)
5 31-1.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6/30起)
6 31-1.2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6/30起)
7 31-1.3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6/30起)
10 42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6/30起)
11 43.1.1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6/30起)
12 43.1.3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6/30起)
13 43.1.4 汽車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6/30起)
14 43.3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43條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6/30起)
15 44.1.2 汽車駕駛人,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6/30起)
16 44.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6/30起)
17 44.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6/30起)
18 45.1.1 汽車駕駛人,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6/30起)
19 45.1.3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6/30起)
20 45.1.4 汽車駕駛人,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6/30起)
21 45.1.6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6/30起)
22 45.1.10 汽車駕駛人,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6/30起)
23 45.1.11 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6/30起)
24 45.1.13 汽車駕駛人,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6/30起)
25 45.1.16 汽車駕駛人,汽機車占用自行車專用道行駛。(6/30起)
26 45.2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6/30起)
27 47.1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30起):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28 48.1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6/30起)
29 48.2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6/30起)
30 48.4 汽車駕駛人,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6/30起)
31 48.5 汽車駕駛人,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6/30起)
32 48.7 汽車駕駛人,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6/30起)
33 49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30起):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34 50.2 汽車駕駛人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6/30起)
35 50.3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6/30起)
36 53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或紅燈右轉。(6/30起)
38 54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30起):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39 55.1.1 汽車駕駛人,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6/30起)
40 55.1.2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6/30起)
41 55.1.4 汽車駕駛人,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6/30起) (本條款中未緊靠右側、或單行道不僅靠路邊臨時停車非民眾檢舉項目) 。
42 56.1.1 汽車駕駛人,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6/30起)
43 56.1.3 汽車駕駛人,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6/30起)
44 56.1.10 汽車駕駛人,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6/30起)
45 56.2 汽車駕駛人,併排停車。(6/30起)
46 60.2.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本條例無處罰規定者。(6/30起)

2.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3.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4.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貳、

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

檢舉人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要點」規定,陳情案件如未具「具體內容」、「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者,機關得不予處理。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臺東市中正路119號前、臺東市更生路與中山路口、臺9線330公里處、臺11線160.3公里處)、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秒)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闖紅燈或違規併排停車)。另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非為違規地點。

三、

違規車號、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應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四、

檢具違規採證照片或影像檔。

參、

不予舉發之情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

一、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如:違規日111年1月1日至檢舉日1月7日,已逾7日檢舉期限(1月8日))。

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肆、

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

如檢舉動態車輛之違規行為,除應攝錄清楚之車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採證影(照)片畫面顯示之違規日期、時間,及檢具採證影像檔或連續照片為憑,以免執法爭議。

二、

另係違規停車者,採證照片畫面顯示之違規日期、時間(含年月日時分秒),及前後方正面照片各一張(時間差),且可辨明有無駕駛人在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三、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攝錄,以資佐證其違規行為。

四、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及請敘明違規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再以提出檢舉。

伍、

備註欄: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亦可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以維護用路人權益。

二、

另所檢舉之違規地點(他轄),非屬「臺東縣道路範圍」之交通違規案件,檢舉人可逕向該縣市政府警察局檢舉,如在本局交通違規舉發專區提出之,將移請權責機關卓處。

三、

本網頁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復,如有其他建言,請利用本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另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四、

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供」。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五、

常見不予舉發之原因為:

1.

未確實填報個人資料(實名制)。

2.

採證影像檔或照片未顯示違規日期、時間。

3.

未正確敘明違規車輛之日期、時間、地點及違規事實。

4.

僅提供網頁連結。

5.

採證事證之違規事實不明確。

六、

另影像檔案過大,可燒錄成光碟寄至本局交通警察隊(臺東市中山路268號,交通警察隊收),經查證後,依其違規事實舉發。

七、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臨時停車之情形,若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係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另依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2月6日警署交字第1120186027號函釋,有關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

1.

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2.

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1張)。

3.

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資料更新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