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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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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服務獎章的條件為何?

 

請領服務獎章的條件為何?
  • 發布日期
    109/03/13
  • 發布單位
    人事室
一、依獎章條例第5條規定:「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
定頒給服務獎章:一、任職滿10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二、任職滿20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
章。三、任職滿30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四、任職滿40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二、至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或考成均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
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未辦理考績人員,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任政務人
員請獎年資中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者。
三、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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