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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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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工作

 

壹、警察任務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法第二條。
主要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輔助任務為依法促進人民福利。又警察輔助任務指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而言;其協助並應以遇有障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障礙而有妨害安寧秩序時為限。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貳、警察業務
一、警察業務,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事項為主;協助其他行政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警察輔助任務指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而言;其協助並應以遇有障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障礙而有妨害安寧秩序時為限外,應以內政部同意之他種行政命令有規定者為限。警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二、本局各單位業務職掌計有:
(一)行政科
1.警察行政
2.警察勤務
3.妨害風化(俗)行為之取締。
4.違規攤販之取締。
5.正俗。
6.協助防治公害美化環境。
7.協助一般行政之推行。
(二)保安科
1.保安警備。
2.警備治安業務。
3.遊民乞丐及精神病患之取締、身分調查、協尋、協助護送。
4.自衛槍枝管理。
5.義警組訓與運用。
6.山地管制。
7.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執行。
8.義警、山地義警、民防福利互助。
9.民防組織、教育。
10.核生化防護、空襲避難。
(三)訓練科
1.常年訓練。
2.教育訓練。
3.精神教育。
(四)後勤科
1.財產管理。
2.辦公處所及宿舍管理。
3.營繕工程。
4.通訊管理。
5.車輛管理。
6.武器彈藥管理。
7.服裝製發管理。
8.倉庫管理。
(五)防治科
1.家戶訪查之規劃、督導。
2.失蹤及身分不明人口之協尋。
3.社區治安。
4.戶口通報臺作業。
5.民防福利互助事宜。
6.民防組織、教育。
(六)外事科
1.僑防工作。
2.外僑維護。
3.警察紀錄。
(七)鑑識科
1.刑事鑑識
2.刑事器材設備之研究與改進。
3.刑事人員技術員之訓練。 
(八)秘書科
1.施政計畫及報告: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工作報告。
2.政績:政績交代之彙編。
3.會議:會議籌備召開及其紀錄之整理。
4.文書管理。
5.文電、印信、業務通報。
8.研究發展。
9.業務管制考核。
10.公文檢核。
11.物品採購:專案物品之採購、一般物品之採購。
12.工友(技工)、駕駛管理。
13.文具紙張物品管理。
14.出納管理。
15.工友(駕駛)退休人員保險。
16.辦公處所管理。
(九)督察科
1.員警服務工作。
2.勤務督導與特勤警衛。
3.員警風紀及生活輔導。
(十)保防科
1.保防業務。
2.國家安全偵防業務之策劃指導。
3.違反社會安全案件。
4.各類考核分子之考核。
(十一)公共關係科
1.為民服務。
2.新聞聯繫。
3.府會聯繫。
(十二)會計室
1.歲計業務。
2.會計業務。
3.統計業務。
(十三)人事室
1.獎懲、任免遷調業務。
2.考績(考成)。
4.勤惰管理。
5.退休、撫卹與資遣、待遇、福利。
6.公健保業務。
7.服務證明。
8.儘後召集。
9.組織編制。
(十四)資訊科
1.系統管理。
2.作業設計。
3.資料作業。
4.資訊行政業務。
(十五)政風室
1.政風綜合業務。
2.社會參與。
3.廉政宣導。
4.預防貪瀆不法。
5.易茲弊端業務。
6.採購案件監辦會辦事項。
7.公職人員財產申辦。
8.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
9.肅貪查處工作。
10.政風人事業務。
(十七)刑事警察大隊
1.防範社會犯罪之策劃、督導與宣導。
2.防制治安人口再犯。
3.檢肅流氓、非法槍械、竊盜、毒品等各類犯罪。
4.查捕各類逃犯。
5.檢警聯繫、治安會報。
6.無名屍體、拾得物、漂流物處理。
7.軍司法文書送達。
(十八)少年警察隊
1.偵防少年犯罪。
2.少年輔導活動之規劃.辦理事項。
3.維護校園安全、行校外聯巡勤務。
4.逃學、逃家或行方不明少年之查(協)尋。
(十九)婦幼警察隊
1.婦幼安全維護。
2.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工作之規劃、督導與案件處置。
3.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督導與案件處置。
(二十)交通警察隊
1.交通管制規劃。
2.非法車輛取締。
3.違反交通管理之處理。
(二十一)民防管制中心
1.防情管制規劃及作業。
2.防情人員作業訓練及應急措施。
3.防情通信規劃及作業。
4.防空警報作業。
5.協助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二)勤務指揮中心
1.110報案受理及處置。
2.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管制。
3.勤務指揮中心月(季)報資料。
4.無線電話監聽紀錄。
三、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
(一)法律所特別規定者。
(二)經內政部同意之他種行政命令有規定者。
(三)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其協助應以遇有障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障礙而有妨害安寧秩序時為限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參、警察勤務
一、警察勤務,係指警察機關與其所屬人員為達成警察任務,以最有效之方法編組或分班,配賦警用裝備、機具,責其按預排之服勤起迄時間,並循預定之勤務方式,執行各種特定之警察業務,經規劃以有紀律、有效率,能發生預期治安效果為目標之警察活動。
二、警察勤務方式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警員執行之,以戶口查察為主,並擔任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 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 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三、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 警察勤務條例第三條;警察局或分局設有各種警察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構成轄區點、線、面,整體勤務之實施 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條;各專業警察機關執行各該專屬勤務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