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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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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紀錄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分駐(派出)所即可申辦!
  臺東縣面積幅員遼闊,並包含兩處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民眾若需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需長途跋涉,舟車勞頓。有鑑於此,本局針對如何縮短民眾申辦期程研擬對策,因此催生「全國首創」由「分駐(派出)所受理代轉暨轉發民眾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便民措施,自100年9月16日起在臺東縣正式實施。
  需要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民眾,親自前往警察局或分駐(派出)所臨櫃申辦時,應備妥以下所註明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人申請案件:
(一)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正本驗畢退還,另須出示有相片之證件);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戶口名簿代為申請。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一份,或其他足資辨識與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英文姓名相符之證件。
(二) 外國人:申請書、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需登載中文姓名者,以戶籍謄本或居留證登載之中文姓名為準。
(三)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二、委託他人申請案件:
(一)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
(二) 受託人除攜帶申請人應繳驗之證件外,亦須提供其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供受理人員查證。
三、國外申請案件(含本國人及外國人):
(一) 得填寫委託書委由國內親友代為申辦。
(二) 申請人於國(境)外無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者,應提供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相關公證單位驗證、公證或認證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證書工本費用為新臺幣100元整,以現金收取。
五、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但因涉案未結需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有受通緝尚未撤銷者及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分駐(派出)所受理民眾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流程說明:
一、 分駐(派出)所受理民眾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 證件完整,受理單位將資料轉送分局,證件不完整,請申辦民眾補證後轉送分局。
三、 各分局將分駐(派出)所資料送本局外事科。
四、 本局外事科審核受理資料後,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五、 核發時有三種領證方式:
(一) 由分局轉送至指定發證之分駐(派出)所。
(二) 由本局服務臺領取。
(三) 郵寄。

相關連結: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網路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