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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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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網路犯罪防制宣導資料

 

105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網路犯罪防制宣導資料
  • 發布日期
    105/07/15
  •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臺東縣警察局105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網路犯罪防制宣導資料
壹、 網路犯罪之定義:
網路犯罪的定義仍是以學者林山田之分類為主,而可分為廣義說、狹義說與折衷說。採廣義說認為所謂「網路犯罪」係泛指所有與電腦科技或電腦系統有關的犯罪,意即「與電腦有關的犯罪」,此說顯然過於廣泛,並無任何實質意義;採狹義說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的故意而違法破壞財產法益的「財產罪」,此說則又顯過於狹隘,僅將網路犯罪界定為財產罪,勢將無法涵蓋全部的網路犯罪。至折衷說則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行為人濫用或破壞電腦而違犯具有電腦特質(Computer Property)的犯罪行為,所謂「電腦特質」則以行為的違犯、追訴或審判是否需要電腦的專業知識為斷。目前我國
學界通說係採折衷說,惟仍有爭論,國外亦然。 
貮、網路犯罪之特質:
網路犯罪乃係因資訊發展後始新興的犯罪型態,其特質與傳統犯罪類型有所差異一般而言,網路犯罪應具有以下之特質:
一、係利用電腦之特性遂行其犯罪目的:
網路犯罪並非專指刑法中之某些犯罪類型,絕大多數犯罪均可能透過電腦的特性予以實施,所謂電腦之特性包括:分散性、
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
二、行為與結果間之時間與空間的區隔:
網路犯罪的行為實施與結果發生,在時間與地點上通常均有所間隔,換言之,行為可能須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既遂其犯罪目
的,或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有相當大之區隔。
三、高犯罪黑數:
網路犯罪因係行為人利用電腦進行犯罪,在本質上即難以發現,且因多牽涉個人或企業之信譽與秘密,被害者多不願聲張報案,加之此類犯罪追訴成效偏低,因而導致網路犯罪具有相
當高之犯罪黑數。
參、 網路犯罪類型:
一、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場所:所謂以電腦作為犯罪場所,是指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進行的,亦即,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例如:在電子佈告欄(BBS)上,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又如藉著網路,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畫,該散布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雖然,網路只是一個虛擬的場所,並非物理意義或實體意義的場所,但是,隨著網路時代來臨,有些在虛擬場所所作的行為,也可以達到如同在實體場所所作行為的效果,甚至,因為網路快速大量傳播的特性,在虛擬場所所作的犯罪行為,其殺傷力往往比在實體場所來得大。例如:在網路上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其毀損他人名譽的效果,不亞於在火車站前拿著麥克風辱罵別人。在網路上散布或猥褻圖畫的效果,也不亞於在台北街
頭散發猥褻圖畫或在某書局裡販賣猥褻圖畫。
二、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客體:網路興起後,電腦系統容易成為犯罪客體,換句話說,電腦系統容易成為攻擊的目標,此種情形,例如:電腦駭客入侵他人網路系統並施放病毒,即屬之,此為新興的犯罪,因為網路就傳統的犯罪行為客體而言,可以說是一種新的犯罪客體。但是,以電腦作為犯罪客體之情形,也同時有可能是一種傳統犯罪。例如,電腦駭客在甲的網路系統中放入後門程式,並且威脅甲需交出一百萬元,否則該程式會在一小時內將甲電腦系統的重要檔案毀掉。這可構成傳統的恐嚇
取財罪(刑法346條)。
肆、網路犯罪類型:
一、網路色情(利用網路散佈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
二、網路上販賣毒品(FM2)
三、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四、網路詐欺
五、網路恐嚇
六、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
七、網路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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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網路犯罪防制宣導資料(更新日期:1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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