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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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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幫派、毒品防制宣導資料

 

105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幫派、毒品防制宣導資料
  • 發布日期
    105/07/15
  • 發布單位
    少年警察隊
臺東縣警察局105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幫派、毒品防制宣導資料
一、何謂幫派?
一般而言,狹義的幫派定義為:具有首領人物與一定的地盤的集團組織架構,其分子所從事之行為多屬犯罪者,此定義為我國現行警察單位所採納。
另外,依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將國內幫派作以下定義:所謂犯罪組織(幫派),係指三人以上,有內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習常性及脅迫性之組織。
二、如何防制黑幫入侵校園、少年加入幫派?
防制重心須結合個人、家庭、學校、社區力量,採取「及早式干預法」及「總重員式參與法」,共同協力防制校園暴力。
(一)及早式干預法:落實良好家庭育兒政策為犯罪防治之基礎,採取及早式干預法,以減少小孩暴力傾向。
(二)總重員式參與法:
1、推展親職教育,強化家庭親職功能,預防少年偏差行為。
2、製作相關校園暴力資料及指導手,以家長使用。
3、製作1份簡明易懂活潑的介紹校園暴行問題錄影帶,以供社會大眾參考。
4、實施教職員訓練計畫,以加強對校園暴行問題之認知。例如:
(1)教導老師協助同學鑑別同儕之良窳。
(2)勿使學生進入不當場所。
(3)留意重點時間學生之行為。
(4)留意偏差行為徵候。
(5)加強管制校園安全。
(6)嚴密監椌學生彼間之暴力問題。
(7)嚴厲禁止攜帶任何凶器。
(8)落實學生出勤管理並加強與家長之聯繫溝通。
(9)嚴密區分「校外幫派」與「校內幫派」之活動等。
5、加強與警察機關之橫向聯繫,遇有幫派滲入校園事件立即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從嚴檢肅。
6、落實學校法治教育,增強學生法治觀念,使其知法守法,防範聚合組黨、參與幫派
7、發揮校園通聯器材之功效隨時掌握狀況,保持高度機動性,以遏止行為偏差學生聚眾滋事之情事發生。
8、學校訂定明確的規則與處分標準。
9、加強校園幫派實證研究,以了解實際校園幫派問題。
10、結合社區力量共同防制。
三、防治措施:
(一)落實學生下課休息校園查工作,加強死角查察(如廁所、空教室、
儲藏室、圍牆邊、頂樓、天台等)。
(二)嚴加追蹤考核目前有虞犯行為之學生,其交往對象及參與的活動。
(三)加強校慶、畢業典禮等校際活動安全維護工作。
(四)加強學校與家庭互動,有效掌握學生之動向。
(五)建立橫向聯繫管道,對幫派介入校園,立即從嚴檢肅。
四、個案保護:
(一)對個案學生採行相關保護(1資料保護、2人身保護、3受教權保
護)。
(二)對於個案學生及本案相關執行人員,視狀況需要得請轄區警察分
局給予協助安全保護。
五、安置輔導:
(一)對在校個案學生專案建表輔導。
(二)列為優先關懷學生實施春暉密集輔導。
(三)定期召開個案研究,按季評估輔導績效。
(四)依個案性質聘請專家學者擔任督導。
(五)申請專款設置成長教室,規劃另類課程供適應困難學生安置與調適。
(六)對離校個案學生聯繫相關單位追蹤輔導。
(七)配合相關單位做好個案牸生轉介工作及服務項目,並追蹤輔導。
(八)有效的保密及保護個案,配合單位提供輔導諮詢服務。

幫派吸收成員的方式:
1. 崇拜英雄心理:幫派吸收青少年,主要係利用在校生或輟學生血氣
方剛、好勇鬥狠、性喜結交,以壯大聲勢並尋求保護之心理,先吸收渠等入幫,再唆使渠等吸收校內同儕,逐步擴大勢力。另青少年受電影情節誤導,對幫派分子產生偏差性英雄崇拜心理,亦是幫派吸收青少年加入因素之一。
2. 金錢誘惑:大部分青少年加入幫派之因素,係受幫派領袖擁有之財
富打動,嚮往出入有高級轎車代步、手戴勞力士金錶及貼身小弟前呼後擁之氣派。加以青少年加入幫派後,介紹至幫派圍勢之酒店、氣家、舞廳、賭場等特種場所或泡沫紅茶店等擔任泊車、侍應等工作,或協助販賣盜版光碟,或招攬參加「八家將」等迎神賽會,讓青少年每月有固定收入,以提供金錢,誘惑青少年。
3.毒品控制:幫派分子利用青少年好奇嚐鮮之心理,由幫派中青少年在校園內暗地宣傳後,先期免費提供安非他、FM2、快樂丸、K他命等毒品,俟學生上癮後,無法脫離幫派,而受幫派控制。
4.暴力恐嚇:幫派為長期控制入幫青少年,要求青少年於入幫時,立誓不得脫離幫派,如有違反將遭受嚴厲之懲罰,如青少年欲脫離幫派,則施加暴力恐嚇,致欲脫離者,因懼其淫威續供其驅使。

加入幫派就算犯罪嗎?如果不是,那麼組織犯罪防治條例又有
何用呢?
(一) 構成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所處罰之罪,首先這個組織必須具體一定特徵,並不是有組織就一定構成。
該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其構成犯罪必須以犯罪為宗旨或其行為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等要件。
(二) 其次組織中並不是每個成員都會被處罰,原則上只處罰頭頭,不處罰小囉嘍。這規定在第 3 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單純加入並無罪責可言。
但如果頭頭已經被處罰過1次還再犯,則此時參與的囉嘍也會有事。這規定在第 3 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 但如果加入犯罪組織,而又另外犯有其他暴力案件,雖然不是頭頭,有事,會被加重刑罰。這規定在第 5 條「犯罪組織成員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從一重處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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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幫派、毒品防制宣導資料(更新日期:1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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