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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時,民眾拒絕表明身分,警察如何處理
警察臨檢時,民眾拒絕表明身分,警察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
106/06/14
發布單位
行政科
(一)警察有相當理由足認人民之行為已發生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時,警察依法實施檢查、查證身分時,係基於公權力之職權行使,而產生規制作用,人民如拒絕陳述,現場無從確定身分,又不同意同行至勤務處所接受調查,當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為,「路檢及盤詰均係調查或查察的一種型態,如有法律明文授權警察人員行使,自屬依法調查或查察之範圍。」。
(二)當事人如為駕駛人,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未帶行照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如係年滿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未隨身攜帶護照、居留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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