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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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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強佔騎樓地之相關處罰規定

 

攤販強佔騎樓地之相關處罰規定
  • 發布日期
    106/06/14
  • 發布單位
    行政科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規定,騎樓、走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之道路。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2千4百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並規定,得將攤架攤棚予以沒入。
(三)倘攤販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尚可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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