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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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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環保機關與警察機關管轄權責區分

 

噪音環保機關與警察機關管轄權責區分
  • 發布日期
    106/06/14
  • 發布單位
    行政科
(一)環保機關權責:營建工程、工廠、營業場所、擴音設施或娛樂場所音量過大;婚喪、廟會等民俗活動擴音設備或燃放鞭炮,環保機關依據噪音管制法處罰。
(二)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以目前較多屬於此類陳情案件為樓上小孩跑跳、居家飼養寵物、彈奏樂器、家庭式卡拉OK、房屋裝修及冷氣機滴水聲等類型。民眾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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