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寓中住戶飼養犬隻,經常大聲吠叫破壞居住安寧問題,相關依據法令規定如下:
(一)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
1、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2、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3、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千元以上1萬5,000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如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者,住戶飼養動物造成噪音影響住戶安寧時,即已同時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等規定。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準此,民眾遇有大廈住戶妨害安寧之情事,應向該大廈管理委員會反應,並請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建築管理單位裁處,以為適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