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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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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民眾吃個早餐回來,家被偷拆」案,請問拆除違建警察可派員協助嗎?

 

有關報載「民眾吃個早餐回來,家被偷拆」案,請問拆除違建警察可派員協助嗎?
  • 發布日期
    105/10/06
  • 發布單位
    行政科
一、依「建築法」第2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從而,內政部依同法第97條之2訂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依該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又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6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二、報載案件係建商自行發動拆除,非主管機關依上開法令執行,不在警察職務協助範疇,警察不應該亦無權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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