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臺東縣警察局

:::
列印

警察人員執勤時,哪些情形可以啟用警示燈或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

 

警察人員執勤時,哪些情形可以啟用警示燈或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
  • 發布日期
    105/10/06
  • 發布單位
    行政科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99條之規定,警備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警備及巡邏機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該條機車行駛車道、轉彎及大型重機車路權之限制,並得開啟警示燈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另所稱緊急任務與非緊急任務,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原則,始能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

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緝捕現行犯、逃犯。
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 瀏覽人次: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