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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如何分類?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規定為何?便利商店或雜貨店擺設電子遊戲機是否違法?

 

電子遊戲機如何分類?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規定為何?便利商店或雜貨店擺設電子遊戲機是否違法?
  • 發布日期
    105/10/06
  • 發布單位
    行政科
(一)電子遊戲機分類: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為益智類、鋼珠類及娛樂類。
(二)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規定: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1、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2、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違反規定者,另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涉有賭博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三)便利商店或雜貨店擺設電子遊戲機是否違法:
1、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 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另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3、因此便利商店或是雜貨店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或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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