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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交通違規不服舉發者,應向何單位提出申訴、救濟?
對於交通違規不服舉發者,應向何單位提出申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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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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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隊
一、受處罰人不服舉發事實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應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處罰機關如下:
(一)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違反第69條至第84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二、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