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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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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發布日期
    107/05/10
  • 發布單位
    人事室
有關哺乳時間之規範已明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該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於91年及105年曾二度修正,據其立法理由略以,因男、女兩性均可哺育嬰兒,爰刪除僅由女性申請哺乳時間;且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1歲,修正為未滿2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6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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