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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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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宣導,遠離暴力,別讓情緒控制你。

 

108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宣導,遠離暴力,別讓情緒控制你。
  • 發布日期
    108/06/18
  • 截止日期
    108/12/15
  • 發布單位
    臺東分局 第一組
青少年在認識了壞朋友,走入歧途之後,性格以及日常行為也都會產生轉變,甚至會因此而任意使喚同學,或者打架傷人。青少年們這些行為不但對同學產生傷害,本身也將受到法律的懲罰,以下就不同的行為類型以及所涉犯的法律規定分別介紹。
一、使喚同學的小流氓行為
某些學壞的青少年,仗著自己可能是加入幫派,或者是認識一些「靠山」,常會差遣同學甚至任意使喚同學稍有不從,即威脅、恐嚇或糾眾處罰的行為,這些舉動不但已經超出了開玩笑的範圍,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使自己受到處罰。
二、打架傷人的小流氓行為
有些青少年,動不動就對同學訴諸暴力,這些行為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玩鬧,已經到達了懷有惡意而欺負人的程度;這些暴力行為不但會使青少年自身受到處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家長也有可能要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
有些青少年,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動不動就對別的同學訴諸暴力,如果暴力行為使同學受傷的話,就觸犯了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萬一造成了刑法第10條第4項各款的重傷情形,還會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規定有更重的處罰;在這類偏差行為嚴重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在父母同意下,將青少年送往輔導機構。
無論是受人教唆,還是出於己意對別人痛下殺手,或是單純的打架卻不慎將人打死的情形,將依照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罰。好比說原本只想教訓一下,卻失手造成被害者死亡,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規定;若是原本想造成被害者重傷,但是到最後卻變成傷重不治,此時就會有同法第278條第2項的處罰。
若是依照攜帶的兇器以及出手的情形判斷,發現在下手時已經帶有「致人於死」這種態度的話,則會依同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認定為「殺人罪」,若是少年犯下這種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少年法院以裁定移送於普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而不再由少年法院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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