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縣警察局推動警察志工服務計劃
(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東警行字第0920012422號函頒)
依據
志願服務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目的
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警察公共事務,藉由志工參與,提升警察為民服務品質及增進行政效能。
積極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建立「警民合作、共維治安」的觀念,協助預防犯罪宣導,縮短警民距離,共同打造優質化的治安環境。
構想
遴選、編組志工,施予訓練、管理、輔導及考核,並積極推展運用,有效協助警察機關「為民服務」及「預防犯罪宣導」等工作,以提升警察親民形象及達成祥和社會之目標。
作法
編組與分工:
本局成立推動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執行長,行政課為本案業務單位,餘相關課、室、隊列為協辦單位,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諮詢指導。
志工組織架構原則:
警察局部分:
1.本局設志工大隊。
2.本局各課、室、中心得單獨或聯合編組直屬志工中隊。
3.本局直屬隊得單獨編組直屬志工中隊。
分局部分:
1.分局設志工中隊。
2.分局各組、中心、隊得單獨或聯合編組志工分隊。
分駐(派出)所設志工分、小隊。
編組與人數:
大隊、中隊、分、小隊編組人數由各單位視狀況、需要逐漸編成。
志工之遴選、編組、訓練、管理、輔導及考核:
志工之遴選、編組、訓練、管理、輔導及考核,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志工幹部之遴聘、任期規定原則如下:
幹部之遴聘:
1.志工大隊長由本局就表現績優之志工中隊長以上幹部,或從地方熱心志工事務之人士中遴聘產生。
2.志工中隊長由志工運用單位就表現績優之志工分隊長以上幹部,或從地方熱心志工事務之人士中遴聘產生。
3.志工分、小隊長,由志工運用單位就表現績優之志工人員中協調產生。
幹部之任期: 以上幹部之任期均為二年一聘,表現良好者得連聘,但以連聘一次為限。任期中,如發現涉有本計畫肆、作法七及作法八之情事且事證明確者,應立即解聘,重新遴聘,繼續原任之任期,並得連聘一次。
志工之遴選資格原則:
1.性別不拘。
2.二十歲以上熱心公益,身體健康無宿疾或隱疾者。但有特殊專長者,得視需要,酌予放寬至十六歲。
3.品德良好,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4.所從事之行(職)業不得有與警察執法工作牴觸者,或影響警察形象者。
5.其餘相關遴選資格,各運用單位得視業務性質自行訂定。
考核與淘汰(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考核淘汰):
1.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但過失犯或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2.從事或包庇與色情有關職業者。
3.開設或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鏢者。
4.假藉志工名義招搖撞騙者。
5.充當司法黃牛或包攬訴訟者。
6.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致生影響志工團體名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7.強力介入警察辦案或洩漏偵訊內容,影響警察辦案之進行者。
8.洩漏警察機關相關機密,致生不良後果者。
9.妨害善良風俗或妨礙公務,有損志工之形象者。
10.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警察及志工形象之職業或行為者。
勤惰管理原則(志工之考核,除依第七點之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志工應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記錄表內,每年請假或缺席時數達四分之一以上者,予以考核淘汰。
2.志工運用單位每三個月應實施考核一次,凡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及無故連續缺勤兩次者,責由志工運用單位主管予以考核淘汰。
3.違反志工服勤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經運用單位主管考核不佳者,予以淘汰。
4.志工分、小隊長以下人員,由分局各組、中心、隊、分駐(派出所)主管及志工分隊長共同考核。
5.志工分隊長以上、中隊長(不含)以下幹部之考核,由警察局各課、室、中心、直屬隊、分局等運用單位及志工中隊長共同考核,志工中隊長由運用單位考核。
6.志工大隊長由警察局考核。
原則性工作項目(警察局、分局得視需要增減):
1.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引導、解說等事宜。
2.提供諮詢服務。
3.協助報案(被害)人、家屬情緒安撫、心理關懷及接待、解說。
4.協助照護迷童、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
5.協助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含電話訪問、問卷調查等)。
6.走入社區瞭解民隱民瘼反映相關單位主官(管),以作為決策參考。
7.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
8.配合佐警深入社區預防犯罪宣導,或其他有助於社區治安、交通、喚醒民眾重視社區聯防或警方可為協助之有助於提升警察形象、地位等服務事項。
9.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事項及當前重要政策推動宣導等。
志工之服務規定:
1.服務時間,以每日八時至廿二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每週服務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二小時,並事先編排輪值表報核,核定層級由警察局自行律定。
2.志工輪值需準時交接班,穿著志工背心、配帶識別證,出入勤應簽到、退,勤畢並填寫紀錄備忘。
3.值勤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熱忱、有耐心。
4.基於偵查不公開及事涉機密,不得隨意翻閱公文、簿冊及查記資料。
5.對刑事案件或嫌疑人,切勿有關說情事。
志工之訓練:
各運用單位應依志工擔任工作性質,施予必要之訓練或講習,並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工作環境及設備下進行服務。
志工之表揚:
1.為鼓勵服務優良志工,本局各課、室、中心、直屬隊、分局等志工運用單位應不定期辦理績優志工公開表揚,每年至少一次以上。
2.前項運用單位每年應挑選服務績優志工數名,陳報警察局審核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3.本局每年應挑選服務績優志工數名,陳報警政署審核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志工之集會:
1.志工幹部聯繫會報:由志工總隊長召集各大隊長,每年舉行一次,並邀請各市、縣(市)警察局派員參加,遇有重要須議決事項得召開臨時會報。
2.志工幹部會議:由志工大隊長主持,警察局列席指導,每半年召開一次,召集志工中隊長以下幹部及分駐(派出)所所長、主管參加。
志工之福利:
1.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2.志工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得以免費。
3.志工運用單位得視工作需要製發志工背心、志工識別證及有關裝備。
4.志工運用單位得視經費情形,必要時,得酌予補助值勤交通費及誤餐費。
5.志工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特殊保險等經費。
6.志工運用單位得視經費情形,為志工辦理表揚、聯誼、慶生等各項活動。
7.志工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特殊事蹟者,應予推薦參加各層級之表揚。
8.志工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9.其他有關法定之各項福利措施。
志工之評鑑:
1.志工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2.本局對所屬志工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對評鑑成績優良者,核予獎勵。
3.警政署對本局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對評鑑成績優良者,核予獎勵。
志工之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志工之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志工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參與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
5.服務時應遵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志工保險、整編與候補:
為配合辦理志工保險,志工每年整編一次,遇有缺額得由志工運用單位依候補順序遴用,志工運用單位循系統繕造名冊陳報本局彙辦。
志工服務單位之旗幟: 志工服務單位得依「警徽警旗製作規定」製作單位旗幟。
考核與獎懲(警察機關辦理本案之考核與獎懲): 推動本項工作績優(劣)警察單位、人員,由本局按「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規定事項」、「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規定及機關權責,每半年理一次。
分期執行策略: (一)第一階段:訂定執行計畫,並遴選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止)。 (二)第二階段:實施教育訓練(得視狀況、需要,由志工運用單位先辦理特殊訓練,俟遴選之志工人數確定,再施予基礎訓練)、實習(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 (三)第三階段:辦理授證、全面實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伍、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台東縣警察局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工作評核規定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東警行字第0930000074號函頒)
依據
(一)、行政院頒佈「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本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東警行字第0920012422號函頒「台東縣警察局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實施計畫」。
目的
本局為配合政府政策,了解、督(輔)導及推動各志工運用單位(各分局、隊、課室中心)加強志工工作推展、整合,以期做最有效之運用,發揮志工之效能。
目標
積極推展志工之運用,發揮志工服務美德,使民眾了解警察工作之辛勞,願意協助警察機關從事『治安』、『交通』、『服務』等警政工作之執行,減輕警察人員負擔,進而提升警察形象及建立祥和社會之目標。
督考評核時間
每半年對各分局、課、室、隊、中心等運用單位實施督考評核乙次。
主(協)辦單位
由本局行政課主辦,人事室(志工運用成果、績效、方式)協助本案之督評。
督考評核方式
由主管業務副局長率業務督評編組人員(由行政課、人事室組成)排定日期分赴各單位督評。
考核項目
本局現有志工一三七名,為落實本項工作之推展,從志工之遴選、召募訓練、講習、運用、管理(督、輔導)、考核、執勤情形、福利保險、獎勵表揚等,逐一檢視、評核各單位辦理情形,各評核項目詳如附件一評核表。
獎懲規定
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督考評核小組對各分局(含運用之分駐派出所)、外事課、交通隊現地實施評核,選拔最優前三分之一(即前二名)辦理獎勵,惟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另成績未達六十分之單位予申誡議處,各單位獎懲情形詳如附件二。
本規定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東縣警察局九十三年上半年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工作評核檢討報告
推動概況
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以臺內警字第0920076672號函頒「內政部警政署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實施計畫」,要求各縣市警察局依執行期程完成細部執行計畫、遴募志願服務人員及教育訓練、辦理授證、授旗全面實施,本局為求週延爰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七日由張副局長親自召集各分局暨本局業務相關單位主管、承辦人研議協調推動計畫草案,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以東警行字第0920012422號函發「台東縣警察局辦理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實施計畫」,除各分局外,本局外事課、交通隊即展開遴選年滿廿歲、國中學歷以上、熱心公益、身體健康、品德良好之縣民擔任志工,並由各該運用單位施以基礎及特殊訓練講習,於九十三年元月一日正式成軍,計有四個中隊、二個直屬分隊,共同協助各項警政服務作為。 九十三年元月十五日大隊部正式成立,首任大隊長由律師陳信伍擔任,並分別聘任施孟宏先生擔任副大隊長,張清結先生擔任總幹事職務,是日特邀請徐縣長慶元親自頒授聘書,並授旗、校閱各中隊志工,場面熱烈。成立時計遴募一三七名志工熱心參與,初期志工之工作項目為:引導、接待、提供諮詢的服務、安撫被害人情緒、協助報案及相關表格填寫、整理資料等靜態性項目,在各志工伙伴熱心努力參與之下,已獲初步成效。
督考評核
一、本局為了解、輔導各運用單位推動志工情形,遂參酌高雄市志工大隊作法,自行擬訂定「本局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工作評核規定」乙種,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以東警行字第0930000074號函發各單位週知。九十三年上半年評核於六月廿五、廿八、廿九、三十日及七月一日由張副局長率領行政課、人事室編組人員赴各運用單位實地評核完峻。
二、評核結果成績如下: 第一名台東分局94分 第二名外事課、關山分局 88分 第三名成功分局85分 第四名大武分局69分 第五名交通隊67分 三、檢討改進事項 (一)、志工之遴選欠嚴謹,成立初期迫於時效仍有以義警、民防、警眷等充數情形。 (二)、部分單位志工之考核紀錄表、服勤勤務分配表及服勤時數未管制登錄。 (三)、大部分運用單位仍不脫僵化之勤務編排方式,缺乏彈 性亦未能符合運用單位實際需求。 (四)、志工執勤紀錄、服勤人員簽到、退,部分單位仍有補登情形,甚至一人一手包辦到底,仍無法跳脫以往業務檢查重視表面、甚或造假之思維模式。 (五)、志工之召募並無運用名額之規定,各單位宜視實際需要成立運用之,但不宜過於零散,影響成效及管理。
未來努力方向
一、持續辦理志工保險加保事宜:九十三年縣府委託台東志 願協會辦理意外保險,由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保險期間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零時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零時止,本局現有志工一三七名,除台東中隊(三十九名)外,餘均已納保有案,台東中隊經爭取協調預定於九十三年九月辦理加保。另亦請各運用單位於九月一日前確實重新清查、整編遴募志,並將異動名冊報局,俾便辦理加退保事宜。
二、落實警察志工教育訓練:志工之訓練由各運用單位運用 之初均已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本局亦配合台東縣志協 會已遴送志工十八名完成志工訓練講習,並取得證書, 除持續配合辦理外,下半年志工大隊擬辦理大隊研習聯 誼,屆時請各單位全力配合。
三、擴大警察志工服務內容:
(一)、預防犯罪宣導:社區員警率志工隊主動宣導說明社區治安狀況及警方之因應措施,並教(宣)導民眾預防犯罪與報案方法,動員志工協助宣導,必能喚起社區民眾對社區治安事務之關心,並主動協助治安防處事項,亦能增進民眾與警察接觸機會,進而提昇民眾對警察維護治安之信賴與滿意度。而宣導事項可擴展之內容諸如: 1、宣導民眾防搶、防竊、防火、防災知識。 2、宣導社區加裝監視錄影系統,並應檢視有無開啟有無 置放錄影帶(換帶)? 3、宣導已裝設監錄系統之住、商店家(超商)應將鏡頭 延伸至戶外道路,以監視社區全況。
4、宣導婚、喪、喜、慶有鉅額金錢進出,或舉家外出協請 警方裝設階段性巡邏箱,加強巡守以維護安全。 5、其它有助於社區治安或警方可為協助之服務事項。
(二)深入社區訪視:動員志工配合警勤區深入社區各角 落,從事訪、慰問(亦可協助警察單位對一般刑案之 被害人電話慰問或寄送慰問函)、調查(如調查治安 滿意度),主動探求民情、民瘼或發掘危害、急難等 有關治安事項,反映作為主官(管)決策依據,進而 因應與處理,俾讓民眾瞭解體會警察單位之用心,博取民眾對警察之好感。
(三)加強為民服務工作:為提昇警察形象及增進民眾對警察之信賴,「為民服務」係最好之助力。從警勤區員警、志工在社區走動、訪視、宣導中,尋求急需關懷、救濟(助)之對象,如獨居老人、貧窮戶…等,主動號召慈善團體、機構配合志工予以協助救濟等雪中送炭事項。 走出去的目的是讓我們的視野看的更寬廣,志工是如此,警察未嘗不是更該如此,局長說:警察志工服務可結合社區警政之項目對策推展相輔相成。志工運用之妙,存乎一心,仍請各運用單位多加開展『用心』經營。
( 四) 建立評估制度:所謂評估,就是檢討過去,策勵將來; 檢討是手段,改進是目的,必須檢討得失,才能研究改進,開拓未來。警察志工組織有內在志工團體與教育訓練做基礎,外在運用社會資源,充實服務內涵,並講究推展方法,加強宣導推廣,塑造服務文化相配合,則其服務成果應該是豐碩的,服務的績效更應該是輝煌的。冀望各運用單位擺脫傳統業務檢查的思維模式,確實自我評估,自主管理,並勇於接受批評,融合眾人意見,時時檢討改進,則服務才不致半途而廢,或徒勞無功。
( 五) 志願服務是世界的潮流,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警署秘字第0930064447號函頒「警政精進方案」,業奉行政院核定,其中落實本方案廿四項計畫之推動執行,廿四小時便民窗口,全年無休警政服務─『推動警察志工』─警民一家親即是該項四項計畫之一,作法在讓第一線勤務單位配置警察志工,協助民眾洽公、報案,深入社區了解民瘼,協助警政宣導。藉以接近警民距離,提高民眾對警察的信賴,增進行政效能,打造優質治安環境,因此,本項工作之推展既有志工熱忱的支持與參與,又有了上級強力的政策宣示,推展必能順遂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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