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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園地

婦女生活安全空間資訊
提供婦女生活安全空間資訊 婦幼被害案件統計分析 治安死角 治安死角通報 治安斑點圖 未破性侵害管制案件 案例分享 婦女被尾隨跟縱時該怎麼辦?

誤解:
只有女性會遭到性侵害,所以男性非常安全?
案例:
戀童惡狼,以鞭炮誘拐男童性侵害
板橋地區出現一名專門性侵男童的色狼,這名惡狼專找男童下手,過年期間,還涉嫌以「買鞭炮」為誘餌,將男童誘拐到空屋,性侵害得逞。
事實:
1.根據研究顯示:女性雖為高危險群,但男性、小男孩也無法避免遭到性侵害。
2.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222)
3.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7Ⅰ)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7Ⅲ)

誤解:
性侵害絕不可能發生在家中─我和我老婆做愛做的事,為什麼會犯法?
案例:
愁「雲」恨「兩」床笫間,強暴妻子判四年
王姓男子被控多次對妻子強行魚水之歡,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這名王姓男子確有「強暴」妻子的事實,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強制性交」罪名,判處王姓男子有期徒刑四年,這也是刑法「妨害風化」罪更名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後,首度有丈夫對妻子強行魚水之歡遭到判刑的案例。
事實:
1.丈夫對妻子強行魚水之歡,有「強暴」妻子的行為,所以只要是違反當事人之意願,即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強制性交」罪名。
2.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1)
3.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229-1)

誤解:
性侵害的加害人必然是精神失常、性變態或智能不足的人─我的男友,是狼人,我該怎麼辦?
案例:
網交陷阱,男友設局,女大學生入火坑
一名就讀大學女生「小如」,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綽號「萬子」的男子,才一個星期就相約見面發生關係,並離家到台中市同居。沒想到從此掉入男友和同夥共組的「青幫企業集團」陷阱,被逼賣淫替男友償債,九天後才逃回家,由家人報警,警方將涉案五人偵辦到案。
事實:
多數的加害人外表一如平凡人般的正常,而且長相斯文體面,甚至於有些加害人是相當善解人意,頗有情趣的,故應保持高度警覺性,小心狼人就在你身邊!

誤解:
少不更事,官司頻傳─兩小無猜條款保護我?
案例:
15歲少男,涉誘姦13歲女同學
台北縣某國中男女同學交往日漸親密,某日二人利用放學後躲進廁所發生性關係,不料女學生懷孕,女方父母氣得提出性侵害告訴,男方說是兩廂情願,但女方父母仍堅持提出告訴。
事實:
男女雙方雖然兩情相悅進而偷嚐禁果,惟二人均未滿十六歲,屬告訴乃論,雙方父母親都可以依法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男女學生同樣會吃上妨害性自主官司。

誤解:
性交易,只要雙方願意就可以了─她長的非常成熟,看不出來是未成年。
案例:
與少女性交易,小兒科醫生判4年半
一名陳姓小兒科醫生,分別和2名才12歲和13歲的少女,以3千到8千不等的價錢性交易,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身為小兒科醫生居然還辯稱不曉得對方未成年,明顯狡辯,因此重判4年6個月。
事實:
1.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7Ⅰ)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7Ⅲ)
4.性交易之對象不以明知對方滿18歲為必要,故認知上的判斷錯誤,不能做為減刑或免刑的理由。

誤解:
在自己的網站上張貼裸露三點之幼童照片,提供朋友欣賞及下載,為什麼會犯法?
案例:
兒童色情網站 出「土」
台灣出現土產兒童色情網站!終止童妓協會發現數個網路家族,張貼裸露三點的幼童以及和成人性交圖片。最小僅五、六歲,歐美、華裔都有;還有全身赤裸的小女孩坐在成人腿上,性器官清晰可見。其中有人張貼販售「又圖」〈「幼」諧音〉訊息,警方正循線追查中。
事實:
1.兒童色情網站,若未適當管制,任由尚未成熟的青少年進入,可能扭曲心性發展。成年人則可能醞釀性幻想,誘發實際行動,對兒童造成傷害。
2.散布、播送或販賣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8)

誤解:
因為缺零用錢,上網援交賺錢比較快
案例:
姊妹花降價促銷3P援交,生意爆紅警方也釣魚上門
台北縣板橋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在網路聊天室中發現一名暱稱「胖子找錢3000」的女網友,警方懷疑這是找人援交,因此以「台北帥哥」的暱稱和她聊天,進而釣魚成功,破獲一對乾姊妹以低於市價的行情玩三P援交,其中的乾妹妹還是未成年少女。
事實:
1.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
2.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
3.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7Ⅰ)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7Ⅲ)
5.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依第十六條至十八條之規定裁定(緊急安置、輔導、保護收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9)

誤解:
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教育程序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案例:
超恐怖悍妻,老公誇女明星美,先生娘獅吼照三餐打台中縣豐原市一名年輕貌美的先生娘懷疑丈夫有外遇,加上心情鬱悶,竟然拿藤條和酒瓶毆打老公出氣,一天打到晚,當醫生的老公被打得傷痕累累,一氣之下向警方報案訴請離婚
事實:
家庭暴力存在於各個階層,包括不同社經地位、年齡層、教育程度、種族、收入、行業等,且以往為女性受害者居多,沒想到現在連一家之主也遭殃,如果家中也有河東獅吼的男性們,可打08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讓專家幫助你。

誤解:
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受暴婦女也要繼續忍下去。
案例:
控夫27惡行,妻訴離獲准
林姓女子結婚三十年來,飽受丈夫毆打、凌虐,甚至把她打成耳膜破裂,從此罹患憂鬱症,她列舉丈夫毆妻、下符咒等二十七條罪名。法官傳訊其子女到庭作證指稱屬實,認為這些行為已足以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離婚。
事實:
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改善。

誤解:
只要小孩沒有直接被施暴,繼續生活在目睹暴力的家庭中,總是比離開這個家庭好。
案例:
醉漢毆妻大鬧警局,糗態百出全都錄
三重市邵姓男子酒醉毆妻,妻子揚言跳樓最後被親友勸走。喝醉酒的老公最後帶著3名女兒到派出所要老婆,又吵又鬧害得小孩被嚇得大哭,大鬧派出所的過程,都被警方的搜證拍了下來。
事實:
1.暴力行為不會因為消極的忍耐就好轉,光是目睹暴力,就足以對孩子造成巨創,絕非受益。一個不完整而不健全的家,孩子通常只是另一個受害者。
2.充滿暴力的環境可能會形成對施暴一方的仇恨或想逃出家庭的衝動,也有可能學會在未來的婚姻關係中用暴力來面對衝突。所以對子女最重要的是營造一個「健全的環境」,而不在於給他們一個家庭成員俱在的「完整家庭」。

誤解:
父母通常會適時控制自己,而不會造成孩子的傷害。
案例:
打孩子出氣,兒虐案駭人聽聞
台北市一名年僅十歲的黃小妹妹暑假在家以剪刀剪破母親代工做好的衣服,媽媽情緒失控,黃小妹妹被打到胰臟破裂。社工發現急忙送醫,才救回一條命,但傷勢未完全痊癒,家長就急著把她帶出院。
事實:
當父母為發洩個人情緒壓力而施虐子女時,往往是非理性行為,有時甚至不能或不願克制自己。尤其當孩子犯錯,引發大人的怒火時,「該教訓」、「要懲罰」,無形中給自己行為合理化的藉口。

誤解:
受虐兒童必然有錯在先,才會被虐。
案例:
凌虐生女致死,莽父求重刑
一名林姓失業男子,因重男輕女,長期凌虐九歲次女,女童於受半蹲體罰時不支倒地死亡,檢方認為主嫌觀念偏差,依涉嫌傷害致死、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起訴,具體求取重刑。
事實:
施虐父母的非理性行為與子女的行為常無必然的關連。

誤解:
不打不成器,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案例:
管教幼子,打破胰臟,造成的心理創傷無法彌補。
洪姓女子不滿六歲的兒子偷東西,將他打得胰臟破裂,導致遠端胰臟必須切除,洪女雖在偵查中坦承出手過重打傷兒子,但法官認為洪女不知與兒子和諧共處,反而藉口管教傷害孩子,已逾越合理管教範疇,因而加重判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事實:
父母親以教養子女為名,對子女形成虐待時,已不是為子女好,往往是因父母不知如何處理其本身的情緒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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